(2015)锡民申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王剑俊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任晓鸣,)王剑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申字第0001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任晓鸣。委托代理人:邹小新,江苏金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剑俊。委托代理人:高鸣,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利,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任晓鸣因与被申请人王剑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锡民终字第02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任晓鸣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对汇款80万元原因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2、二审判决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和对合同法的适用错误;3、本案有新证据证明其与案外人李某的票据买卖关系,足以推翻二审判决;4、二审中,法院超越了当事人主张的范围,直接变更了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裁判,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本案再审,依法改判。王剑俊答辩称:1、本案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任晓鸣的申请理由没有事实根据;2、本案无论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不当得利关系,导致的法律后果就是由任晓鸣向其返还80万元;3、其对任晓鸣提供的录音资料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录音内容与其无任何关系,且与本案无关联性。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中,双方对王剑俊向任晓鸣支付了80万元票据买卖款并无异议,但是对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是王剑俊还是李某存有争议,故二审判决认定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关系并无不当。现任晓鸣虽向本院提供了录音资料,但该证据并不能证明本案法律关系为任晓鸣与李某间的票据买卖关系。因而,二审判决任晓鸣返还王剑俊80万元并无不当。任晓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规定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任晓鸣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汤燕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