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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法执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岳子臣与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子臣,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法执字第00135号申请执行人岳子臣。被执行人高军。岳子臣诉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岳子臣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自愿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岳子臣于2015年1月15日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对该案撤销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俊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