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李志强与赵广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强,赵广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504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强。被执行人:赵广新。本院依据临邑县人民法院(2014)德中民终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我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德中民终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立欣审判员 刘崇胜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