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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李志强与赵广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强,赵广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504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强。被执行人:赵广新。本院依据临邑县人民法院(2014)德中民终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我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德中民终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立欣审判员  刘崇胜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