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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蔺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许某离婚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蔺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生于1988年10月3日,汉族,住古蔺县。被执行人许某,男,生于1987年12月15日,汉族,住古蔺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古蔺民初字第205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许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许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许某属古蔺县古蔺镇金枣林页岩砖厂工人,在古蔺县古蔺镇金枣林页岩砖厂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许某在古蔺县古蔺镇金枣林页岩砖厂的工资收入32500.00元(自2015年5月起每月扣留1500元至本案款扣清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尚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