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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邓斌与孙安平、曹孝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斌,孙安平,曹孝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563号原告邓斌,男。委托代理人邓建军,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孙安平,男。被告曹孝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斌诉被告孙安平、曹孝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特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0,减半收取1105元,原告邓斌自愿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臣晖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