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冷明与武汉市江岸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冷明,武汉市江岸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2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冷明,自由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342号。法定代表人刘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遵义,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廖丹,湖北楚风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冷明诉武汉市江岸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产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岸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4月21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冷明,被上诉人区房产局的委托代理人廖丹、李遵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将上诉人冷明申请公开的“经租房”变成“房改房”房屋的法律依据认定为属于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对浙江省建设厅报请明确有关事项的复函》(建办厅函(2008)741号)明确的国家秘密范畴的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岸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2、发回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吴 明审判员 姚建勇审判员 曹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笑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