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苗静与方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保字第00099号申请人:苗静,女,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申请人:方勇,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申请人苗静与被申请人方勇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申请人苗静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方勇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鹰山北路西侧某处室房屋。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李玲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龙溪瑞园某处室房屋、淮北市相山区大华现代城某处室房屋用于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苗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方勇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鹰山北路西侧某处室房屋(权证号:********);二、查封担保人李玲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龙溪瑞园某处室房屋(权证号:********号)、淮北市相山区大华现代城某处室房屋(权证号:******号)。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名下皖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