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石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孙某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孙某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石民初字第120号原告:梁某某,女,194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马国盛,山东平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航天,山东平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孙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成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德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