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卢涛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卢涛,袁玉坤,广州市高益散体物料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8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营业场所广州市。负责人:熊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刁海鑫、李丽君,均为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涛,住湖南省临湘市。委托代理人:冯梅,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玉坤,住广州市南沙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高益散体物料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王立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吴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凤明,该公司职员。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下称太平洋保险番禺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4)穗南法民一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判决: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下称太平洋保险广州分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卢涛120000元。二、太平洋保险番禺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卢涛437850.41元。三、驳回卢涛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29元,由卢涛负担995元,太平洋保险广州分公司负担932元,太平洋保险番禺支公司负担3402元。上诉人太平洋保险番禺支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卢涛的重新鉴定申请错误。原鉴定的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上诉人在一审庭前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符合举证规则,法院应准许重新鉴定。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根据卢涛提供的相关病历资料等出具鉴定意见:卢涛因盆骨多���性骨折致阴茎勃起功能轻度障碍的伤残程度为八级,而根据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作出的《勃起功能检测报告》显示:有勃起反应,为轻度障碍。即卢涛并不是阴茎勃起功能障碍。《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鉴定卢涛阴茎勃起功能障碍,评定为八级伤残不合理。二、一审法院认定护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213天错误。根据番禺区中医院于2014年4月25日出具的《疾病证明书》记载:“卢涛当天请假回家与配偶同房”,与卢涛提供的2014年5月18日由岳阳东至广州南的高铁车票可知,卢涛的请假至少时间为24天。卢涛在请假期间已经不在医院,因此护理费不应计算。另外,卢涛的病情至2014年4月25日已基本痊愈,医院当日开具的请假证明主要是为了了解卢涛性功能障碍的恢复情况,而性功能障碍并不严重影响其自身的生活自理。卢涛请假回到千里之外的湖南岳阳,而不是由其妻子来广州进行同房,而且卢涛在2014年4月25日至5月18日期间也有其他往返记录,说明卢涛其他身体功能恢复良好,具有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卢涛的护理时间只应计至2014年4月25日,合计174天。三、卢涛在2013年11月1日发生事故,2014年7月17日定残,原审已判决其赔偿卢涛的伤残赔偿金,已经包含了日后的误工费补偿,误工损失应计算至定残前一天。故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其承担412475.54元的赔偿责任;2、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卢涛答辩称:一、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重新鉴定申请完全符合法律规定。1、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作出的《勃起功能检测报告》显示:卢涛为“阴茎勃起功能轻度障碍(器质性)”,即卢涛系阴茎勃起功能存在障碍。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中对阴茎勃起功能障���的相关规定共四处,规定阴茎勃起功能障碍的最高伤残等级为4级,最低为8级,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卢涛因阴茎勃起功能轻度障碍(器质性)为8级伤残,已经属于作出最低伤残等级评定了。2、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书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鉴定结论依据充分,且上诉人亦无任何证据足以反驳。二、原审认定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213天完全正确。被上诉人卢涛在医院住院213天,有医院出具的证明证实。卢涛按照医生的医嘱回家与配偶同房,是医生对卢涛病情进行了解及治疗的过程,医院在这过程中也并未为卢涛办理出院手续。卢涛因为治疗未终结不能出院,仍需要一人护理。三、原审法院认定误工费计算标准与时间均正确,且有充足的依据。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被上诉人袁玉坤、广州市高��散体物料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其没有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供书面意见。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答辩称:其意见与太平洋保险番禺支公司的意见一致。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主要针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关于是否应当重新鉴定问题。卢涛因交通事故造成身体损害,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涛因骨盆多发性骨折致阴茎勃起功能轻度障碍的伤残程度为八级。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系具有法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没有证据证明其鉴定依据、鉴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且鉴定结论依据正确,故原审法院以该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卢涛伤残等级的依据,并无不当,本院���以维持。现上诉人请求对卢涛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但没有提出足以反驳的证据,本院不予准许。关于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时间问题。卢涛的出院记录记载,卢涛自2013年11月2日至2014年6月3日住院,共住院213天。期间,卢涛根据医嘱回家与配偶同房,是医生对卢涛病情了解及治疗的过程,故卢涛回家与配偶同房期间应视为医院对其住院治疗的一种特殊安排。且卢涛因交通事故造成多处骨折,伤情严重,卢涛从家里返回医院后继续住院至2014年6月3日,可证明卢涛回家前尚未治疗终结的事实,上诉人主张卢涛至2014年4月25日已经基本痊愈,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根据卢涛的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等认定卢涛的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时间为213天,也无不当,本院亦予维持。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时间问题。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卢涛因交通事故造成多处骨折及其他损伤,伤情严重,医嘱全休至2015年1月10日,原审法院根据医院医嘱,认定卢涛的误工时间,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太平洋保险番禺支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3207.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官润之审 判 员  陈弋弦代理审判员  何 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程琛琦李利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