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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1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朱琴芳诉被告赵爱文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琴芳,赵爱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1347号原告:朱琴芳,女,194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康花,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爱文,女,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琴芳诉被告赵爱文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琴芳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琴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琴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琴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