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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刑初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谭某某,殷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殷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刑初字第0030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男,。1999年2月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2月因扒窃,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2年4月5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同年12月7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18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4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4年12月2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8日被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辩护人汪学国,重庆凯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殷某某,女,。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4年12月2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8日被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5)第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殷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胜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及其辩护人汪学国、被告人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1日下午,被告人谭某某在万州区周家坝兴茂现代城7号楼三单元3-1001房间,将其购买的海洛因19.9克、冰毒99.86克让其女友被告人殷某某带回二人居住的位于万州区天城镇陈家3组32号的家中,被告人殷某某遂下楼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殷某某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20.07克、冰毒99.86克。后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谭某某家中查获毒品冰毒18.59克、麻古26.92克。另查明,2014年12���21日,被告人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另外公安民警从被告人殷某某身上查获的毒品海洛因20.07克当中,其中有0.17克是被告人殷某某自己身上原来持有的毒品。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某、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办案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指认笔录、称量笔录、相关照片、被告人谭某某、殷某某的户籍证明、搜查笔录、封存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尿液提取笔录、毒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告人谭某某、殷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殷某某违反对国家毒品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100余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持。被告人谭某某、殷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在前因犯非法持有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九年以上十一年以下,判处被告人殷某某有期徒刑八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部分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谭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2023年6月20日止。)二、被告人殷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2022年6月20日止。)三、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谭 勇人民陪审员 詹 燕人民陪审员 张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惠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