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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执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司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某,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106号申请执行人姚某某,男,汉族,1982年4月4日生,某某县某某村村人。被执行人司某某,男,汉族,1977年1月24日生,某某县某某村人。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无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无民初字第010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姚某某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无民初字第010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跃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