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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03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广新与北京金诚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新,北京金诚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3079号申请人张广新,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金诚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开阳路3号院1号楼12层1305号。法定代表人王旭东。张广新与北京金诚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1134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北京金诚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广新二○一四年二月十七日至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的房屋租金一万三千六百一十六元六角七分;二、北京金诚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广新违约金八千六百元。案件受理费三百五十八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北京金诚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权利人张广新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北京金诚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并依法向其发放了执行通知等材料,后因原址迁移不明均被退回。另,本院对被执行人北京金诚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其名下有工商银行开户,余额不足,名下无车辆。后本院调取了被执行人北京金诚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并对其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开阳路3号院1号楼12层1305号”进行了核实,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宋红燕。经与申请人多次沟通,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金诚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丰执字第030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盖平山审 判 员  曹增信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陆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