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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执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罗川与西安茗都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川,西安茗都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咸中执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罗川。被执行人西安茗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元路28号。法定代表人林金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街道杨家村内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苟元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咸中民初字第00178号民事调解书,2015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700万元本金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回500万元本金及利息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罗川。对该调解书第三条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罗川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符合规定,应予准许,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咸中执字第0002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铭秦审判员  田智会审判员  贾有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浦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