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魏某与姚某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893号本院2015年3月11日对原告魏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893号民事调解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对调解书中的第二页第四行的“剩余购房款(8万元左右)由被告姚某承担”更正为“剩余购房款(11万元左右)由被告姚某承担”。审判员 梅厚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