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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魏某与姚某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893号本院2015年3月11日对原告魏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893号民事调解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对调解书中的第二页第四行的“剩余购房款(8万元左右)由被告姚某承担”更正为“剩余购房款(11万元左右)由被告姚某承担”。审判员  梅厚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