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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执字第12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惠州市南龙投资有限公司与惠州市长江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南龙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市长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1259-1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南龙投资有限公司,住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人民五路88号。法定代表人罗智辉。被执行人惠州市长江实业有限公司,住址:惠州市鹅岭西路25号之一。法定代表人朱舜华。关于惠州市南龙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惠州市长江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惠中法民二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惠州市长江实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南龙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480000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惠州市南龙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惠州市长江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5000000元(具体详见本院协助冻结、划拨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伟永审 判 员  黄志平代理审判员  陈伟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 伟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