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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执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王俊闯与梁琼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闯,梁琼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134-2号申请执行人:王俊闯,男,198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梁琼远,男,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王俊闯申请执行梁琼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梁琼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琼远向申请执行人王俊闯支付欠款4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等,但被执行人梁琼远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梁琼远的母亲王连香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梁琼远的母亲王连香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霍建民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豪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