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执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王俊闯与梁琼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闯,梁琼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134-2号申请执行人:王俊闯,男,198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梁琼远,男,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王俊闯申请执行梁琼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梁琼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琼远向申请执行人王俊闯支付欠款4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等,但被执行人梁琼远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梁琼远的母亲王连香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梁琼远的母亲王连香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霍建民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豪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