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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祁民初字第2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任芳牯与刘发桥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芳牯,刘发桥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祁民初字第2797号原告任芳牯,男,196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发桥,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任芳牯诉刘发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任芳牯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芳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彭 妍审 判 员  李全中人民陪审员  漆言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桂冠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