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祁民初字第2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任芳牯与刘发桥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芳牯,刘发桥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祁民初字第2797号原告任芳牯,男,196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发桥,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任芳牯诉刘发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任芳牯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芳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彭 妍审 判 员 李全中人民陪审员 漆言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桂冠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