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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升与刘利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升,刘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4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升,男,1973年6月25日,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丽,女,1973年11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上诉人陈升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一初字第1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升于2015年4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升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陈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英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付婷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姜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