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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燕玲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燕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614号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城人民大道118号。法定代表人:郑天朴。委托代理人:吴东华,该合作社职员。被告:梁燕玲,女,1975年1月20月,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梁燕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85元,由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伟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岑 嫦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