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商二终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琳与烟台东宝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琳,烟台东宝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商二终字第1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琳,系莱阳市城厢迅达快运服务部业主。委托代理人:谢爱民,莱阳市照旺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东宝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化工路***号。法定代表人:丛振东,该公司经理。上诉人王琳与被上诉人烟台东宝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3)芝商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10元,由上诉人王琳减半负担25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玉新审 判 员 李学泉代理审判员 纪晓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汤学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