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0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0739号原告:张某,男。委托代理人:周光杰,安徽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徐爱群代理审判员 朱亚惠人民陪审员 李光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发全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739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