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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中法管终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邵琪、汪再娣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琪,汪再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管终字第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琪,女,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再娣,女,194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上诉人邵琪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4)芦法立管字第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为:1、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芦淞区曹塘坝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内容不实;2、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不在芦淞区,该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3、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证实其经常居住地在石峰区,本案应由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邵琪虽有证据证明其曾居住于株洲市建设北路黄金岛楼上宿舍402室,但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居住于此地至起诉时连续达一年以上,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颜松喜审 判 员  王 虹代理审判员  包 佶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先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