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田鸿平与广州雅诗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鸿平,广州金缔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0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鸿平,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洪湖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金缔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广州雅诗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卢金玲。上诉人田鸿平与被上诉人广州金缔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缔雅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民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748号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雅诗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田鸿平拖欠的工资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广州雅诗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田鸿平上诉理由及请求:一审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民事判决,我于10月31日领取了判决书。后经去工商局查询,发现雅诗丽公司已变更了公司名称和法定代表人,为便于我将来执行,现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判令:广州金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广州雅诗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我支付拖欠的工资4000元。金某公司未到庭应诉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根据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云分局档案资料查询显示:广州雅诗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名称变更为广州金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赵某伟变更为卢金玲。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本案中,雅诗丽公司虽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变更了公司名称及法定代表人,但该变更事项不影响公司与田鸿平之间权利义务的履行。现田鸿平提交了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欠条,证实公司欠其工资4000元。故金某公司对该欠款应予以支付。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鉴于雅诗丽公司经核准已变更名称为金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变更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748号民事判决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金缔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田鸿平拖欠的工资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广州金缔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叶嘉璘代理审判员 王 珺代理审判员 徐 满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豪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