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2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颜培强与被告陆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培强,陆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2104号原告颜培强,男,200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法定代理人颜清元,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法定代理人陈淑丽,女,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陆均,男,200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法定代理人陆坤安,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培强与被告陆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父母亲已自行协商解决,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培强撤回对被告陆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颜培强负担。审判员 蔡志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正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