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武平县天新投资有限公司与梁峰(福建)酒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平县天新投资有限公司,梁峰(福建)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19号申请人武平县天新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400685-5,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沿河东路。法定代表人蔡添明,经理。被申请人梁峰(福建)酒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638094-3,住所地武平县青云山工业园区。申请人武平县天新投资有限公司主张,2013年3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将其持有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部分股权75万股及该75万股的2012年配送的股金转让给申请人,转让价格为280万元,在转让成立签字之日一次性支付250万元转让款,余30万元待将股权过户到申请人名下时一次性付清。同时,还约定在转让协议签订后一年内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协议签订后,申请人依照约定支付了250万元转让款给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依照约定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截止2014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持有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法人股共计3829224股。2014年5月30日,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武民保字第32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在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持有的法人股3504000股金限制过户及设置他项权利的保全措施,现剩余325224股未被保全,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以便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够有效执行,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持有的法人股325224股金限制过户及设置他项权利。同时,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黄冬平、蔡添明共同所有的位于武平县店面1、夹层1房屋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有利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梁峰(福建)酒业有限公司在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持有的法人股325224股金限制过户及设置他项权利。二、对提供本案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的黄冬平、蔡添明共同所有的位于武平县店面1、夹层1房屋限制过户及设置他项权利。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钟锡添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钟卫华附注:主要法律条文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