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三终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生宇鹏与被上诉人吴好席、王慧珊、孙国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生宇鹏,吴好席,王慧珊,孙国利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三终字第7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生宇鹏,男,1988年7月2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好席,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松波,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颖,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慧珊,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孙国利,男,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亚男,曾用名孙亚楠、孙亚南,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生宇鹏因与被上诉人吴好席、王慧珊、孙国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4)牟民初字第2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生宇鹏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生宇鹏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生宇鹏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上诉人生宇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梅审 判 员 王胜利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候李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