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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1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沈仲福与郭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434号原告:沈仲福,男。被告:郭庆华,男。本院受理原告沈仲福与被告郭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需公告送达,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