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1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沈仲福与郭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434号原告:沈仲福,男。被告:郭庆华,男。本院受理原告沈仲福与被告郭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需公告送达,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