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开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温州新意特种纸业有限公司与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新意特种纸业有限公司,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开商初字第37号原告:温州新意特种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缪存良。被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维星。被告:温州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大鹏。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新意特种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德邦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张其下属公司温州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单号181866659的货物运输合同,该合同背面条款第15条明确约定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应向承运人总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本案承运人温州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的总公司为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地位于上海青浦,故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181866659号运单,其背面“德邦物流服务条款”第15条约定:“凡因本单或与本单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向承运人总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运单正面“托运人签名”处特别注明“请仔细阅读背面服务条款,您的签名意味着您已理解并接受条款内容。”上述15条内容及特别注明内容均用黑体加粗。因此,本院认为,虽然承运人使用格式条款与托运人订立管辖协议,但承运人已采取把管辖条款内容黑体加粗方式提醒及以特别注明方式提醒注意并对注明内容以黑体加粗方式提醒,可以认为承运人已采取了合理方式提请托运人注意,本院认为,该管辖协议有效,对双方有约束力。至于总部的理解,温州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是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是母公司,在全国各地开设众多网点。从运单上注明的“10发货网点”来看,温州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所在地也是德邦物流的网点之一。运单正面“托运人签名”处特别注明“……您的签名意味着您已理解并接受条款内容。”即使托运人不理解“承运人总部所在地”也可以通过拨打或上网查询运单上标注的服务热线400-830-5555和德邦物流网站得知总部在上海青浦的事实。因此,本院认为,管辖协议约定的“承运人总部所在地”指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故本案依法应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炳昶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赛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