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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黄宇新、韦素銮等与梁世庆、柳江县京冠运输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宇新,韦素銮,谢洁清,黄翊轩,梁世庆,柳江县京冠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保字第23号申请人黄宇新。系受害人黄明南之父亲。申请人韦素銮。系受害人黄明南之母亲。申请人谢洁清。系受害人黄明南之配偶。申请人黄翊轩。被申请人梁世庆,系受害人黄明南之子。被申请人柳江县京冠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柳江县柳新工业园区兴泰路1号。法定代表人徐敏秋。申请人黄宇新、韦素銮、谢洁清、黄翊轩因与被申请人梁世庆、柳江县京冠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柳江县京冠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桂B×××××号重型自卸车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宇新、韦素銮、谢洁清、黄翊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柳江县京冠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桂B×××××号重型自卸车一辆。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但不得抵押、转让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金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韦 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