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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0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陈建花与重庆市垫江县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花,重庆市垫江县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0921号原告陈建花,女,195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垫江县桂溪镇。被告重庆市垫江县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南内街31号,组织机构代码20865022-1。法定代表人孔德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花与被告重庆市垫江县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花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建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8元,依法减半收取1204元,由原告陈建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