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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4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黄民初字第4231号原告:夏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崔焕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2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1月22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王某洁。婚后因家庭琐事导致原、被告感情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被告王某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自愿离婚。二、原、被告之婚生女王某洁跟随原告夏某某共同生活,抚养费由原告夏某某自行承担至王某洁18周岁。三、被告王某某每月探望婚生女王某洁1次,探望时间由双方协商。四、双方别无其他争议。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崔焕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衍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