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刑执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罪犯刘孟辉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孟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刑执字第1099号罪犯刘孟辉,男,195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十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8日作出(2004)成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孟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7日作出(2004)川刑终字第16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刘孟辉的判决。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2006年12月25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川刑执字第11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从2006年12月25日起至2026年6月24日止;2008年7月18日经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广法刑执字第44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4月22日经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南中法刑执字第33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2月6日经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45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三个月,应于2022年10月24日满刑。执行机关四川省嘉陵嘉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4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孟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2年12月至2015年1月获标准考核分150分,月均5.8分,累计积分15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孟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孟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6年12月25日至2021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勇旗审判员 胥雪梅审判员 李 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孟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