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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终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洋成与浙江康腾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康腾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康腾建设有限公司,李洋成,浙江康腾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同创吊装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01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康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康腾18号康腾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刘飞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浩,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洋成。委托代理人石友林,灌南县长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浙江康腾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盐河路新贵都9号公寓8楼。法定代表人刘琪,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连云港同创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海路28号。上诉人浙江康腾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洋成、原审被告浙江康腾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连云港同创吊装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4)港民初字第0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浙江康腾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鲁浩、被上诉人李洋成及其委托代理人石友林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连云港同创吊装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4)港民初字第05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260元(上诉人浙江康腾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童 衡审 判 员  赵 玫代理审判员  朱培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振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