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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刑执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罪犯王毅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刑执字第1106号罪犯王毅,男,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十监区服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3日作出(2006)内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毅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6年4月10日至2026年4月9日止。与被告人陈宾、邓维飞、周孝飞、繆鹏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民元、张义书经济损失27943.65元。服刑期间于2009年8月20日经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自刑执字第11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1年11月6日经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南中法刑执字第182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6月26日经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118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应于2021年9月9日满刑。执行机关四川省嘉陵嘉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4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毅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4月至2015年1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52分,月均6.9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6年4月10日至2020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勇旗审判员  胥雪梅审判员  李 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孟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