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韩秀荣与白音孟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初字第873号原告韩秀荣,女,35岁,蒙古族,人,个体工商户,被告白音孟和,男,28岁,蒙古族,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秀荣诉被告白音孟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秀荣于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秀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秀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韩秀荣负担25.00元。审判员 王 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荣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