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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岳欢诉沈丘县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欢,沈丘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721号原告岳欢,男,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唐凌,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沈丘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沈丘县。法定代表人李晓平,院长。委托代理人马学斌,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辛宏立,该医院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欢诉被告沈丘县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欢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欢自愿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岳欢负担。审判长 赵 欣审判员 王永彬审判员 王洪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 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