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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梁义科与广西丞宗泽兰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陈有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义科,广西丞宗泽兰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陈有贤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92号原告梁义科。钦州市钦南区科士建材商行经营者。委托代理人方军,钦州市钦南区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广西丞宗泽兰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兰县东兰镇拉同桥头水泥厂旧西侧一、二楼。法定代表人韦华仁,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有贤。上述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秋强,广西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义科与被告广西丞宗泽兰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陈有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义科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义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义科负担。审 判 长  覃运伟代理审判员  覃建康人民陪审员  覃树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柳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