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华会诉被执行人刘小梅赡养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会,刘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华会,男,1954年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大姚县新街镇。被执行人刘小梅,女,1981年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大姚县新街镇。本院在执行华会申请执行刘小梅(2015)大调确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赡养纠纷一案中,该案裁定书确认执行标的为100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现确认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15)大调确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15)大调确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永贵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艳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