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池树森与廖木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树森,廖木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14号原告池树森,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廖木木,男,成年,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池树森诉被告廖木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进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树森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7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36元,由原告池树森负担。审 判 员 林建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东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