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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刘铁勇与深圳市尼亚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铁勇,深圳市尼亚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709号原告刘铁勇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委托代理人李永庆,广东南锋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被告深圳市尼亚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周山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铁勇诉被告深圳市尼亚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392721.8)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刘铁勇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铁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铁勇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审 判 长 蒋  筱  熙代理审判员 王  媛  媛代理审判员 兰  诗  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颖欣(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