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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6

案件名称

河南绿城担保有限公司解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绿城担保有限公司,王晶晶,朱传德,周伟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绿城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10号11层1103号。被执行人王晶晶,女,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62号院西区33号楼307号,身份证号为410725198312170841。被执行人朱传德,男,197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曹岗乡厂门口村4组,身份证号为410727197905035037。被执行人周伟红,女,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颖河路69号院7号楼2单元31号,身份证号为410103197507264367。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开民初字第5180号民事调解书,本案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传德、王晶晶名下位于新乡市平原新区310北侧107东侧.跨线桥南侧农商新天地C17#楼C17-05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原房权证新城字第201410**号)、新乡市平原新区310北侧107东侧.跨线桥南侧农商新天地C17#楼C17-07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原房权证新城字第201410**号)两套房产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绍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