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马敬波与李文和、东阿鲁泰物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敬波,李文和,东阿鲁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马敬波。被执行人李文和。被执行人东阿鲁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鱼山乡驻地(交管所院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制作的(2014)衡民一终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元依法扣划至冀州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耿占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