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法执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西岐贷款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西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123号申请执行人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瞿睿,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勤刚,系常兴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李西岐。申请人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西岐贷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眉民初字第0066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50000元,利息23268.27元,受理费816元,合计74084.27元。本案执行费109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5年4月23日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以物折抵,偿还申请人贷款及利息、受理费共计74084.27元。现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并缴纳了执行费。本案执行清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眉民初字第006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王宏让审判员 王延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喻永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