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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华民初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赵金妹与陆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妹,陆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华民初字第00246号原告赵金妹。被告陆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妹与被告陆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赵金妹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赵金妹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桂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元(赵金妹已预交),由赵金妹负担。审判员  陈教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卞菱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