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华民初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赵金妹与陆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妹,陆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华民初字第00246号原告赵金妹。被告陆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妹与被告陆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赵金妹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赵金妹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桂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元(赵金妹已预交),由赵金妹负担。审判员 陈教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卞菱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