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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诉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徐秀珍与张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秀珍,张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诉保字第6号申请人徐秀珍。被申请人张飞。申请人徐秀珍与被申请人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飞所有的牌号为苏J×××××宝马牌小型汽车,并交纳40000元保证金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秀珍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飞所有的牌号为苏J×××××宝马牌小型汽车一辆。财产保全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徐秀珍预交。申请人徐秀珍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洪少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星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