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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叶寿与周李英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寿,周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340号申请人叶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爱光、胡剑,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李英。本院在审理(2015)温瑞保字第340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叶寿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叶寿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叶寿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董跃绵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建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