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叶寿与周李英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寿,周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340号申请人叶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爱光、胡剑,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李英。本院在审理(2015)温瑞保字第340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叶寿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叶寿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叶寿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董跃绵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建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