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中民再终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湖南美康进出口有限公司与长沙德雅医院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湖南美康进出口有限公司,长沙德雅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民再终字第00445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湖南美康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振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全,湖南泰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长沙德雅医院。法定代表人:李东风,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蒋海亮,上海协力(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牛娜,上海协力(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湖南美康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德雅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芙民初字第1517号民事判决。湖南美康进出口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3)长中民监字第000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再审认为,原审查明事实不清,遗漏必要当事人,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1)芙民初字第1517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旷学瑛审 判 员 陈利文代理审判员 黄学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勤勇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