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杜民一初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司道全与被告郑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道全,郑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杜民一初字第00386号原告:司道全,男,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郑剑,男,住安徽省淮北市。原告司道全诉被告郑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安静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道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4年10月24日21时00分,郑剑驾驶车牌号为皖FX**的小型客车,沿孟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孟山中路与黎苑路交叉路口南20米时,与蹇化印驾驶的在孟山路与黎苑路交叉口等红灯车牌号为皖FAY**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在碰撞的过程中,皖FAY**又追尾撞上张伟驾驶的在孟山路与黎苑路交口等红灯的皖FT**小型轿车,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郑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10月28日,经淮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皖FT**号小型轿车车辆损失为2080元,鉴定费150元。皖FT**小型轿车车主系司道全。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郑剑驾车致司道全所有的皖FT**小型轿车受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司道全要求车辆损失、鉴定费共计2230元,有鉴定结论书、鉴定费票据附卷佐证,本院确认。司道全因本起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失为:车辆损失2080元、鉴定费150元,共计22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司道全车辆损失、鉴定费共计22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郑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安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