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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辖终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青岛那鲁湾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那鲁湾室内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袁金友,青岛市源洲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辖终字第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向东,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那鲁湾室内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增超,总经理。原审被告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瞿军波,总经理。原审被告袁金友,系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员工。原审被告青岛市源洲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林,董事长。上诉人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民辖初字第66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故本案应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在胶州市,故胶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雪平 微信公众号“”